「僑務委員會鼓勵國內大學院校選送學生赴海外僑校從事 華語文教學實習補助作業要點」

僑務委員會鼓勵國內大學院校選送學生
赴海外僑校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大學院校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生赴 東南亞及東北亞地區僑校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及研究,以充實僑校師資並協 助推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僑校,係指僑居國外國民依當地國法令籌款自辦並依規定向本 會立案或備查之學校。

三、申請單位及所選送學生之資格與實習期程要件:

(一)申請單位: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以下簡稱學校)。

(二)所選送學生: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設有戶籍之本國學生;或依教育部「僑 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升學之僑生。
  2. 須為華語文相關系所之大學部三年級以上在學學生(在學年級之認 定可推算至赴海外僑校實習之月份)。
  3. 未曾獲本會或其他單位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實習期程:在僑校實習期程至少須達一學期(學期依各該僑校學制為準),最長以一年為限;實習期程累計之課堂教學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四、補助項目:

(一) 生活補助款:每位選送學生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千元以上 七千二百元以下(詳附表一);未足月部分,以日計算(日額計算方 式:每月補助金額÷當月實際天數×當月至實習結束之日數)。

(二) 機票款:完成實習期程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實習期程而 須提前返臺之學生,補助由國內直接往返實習地點之經濟艙機票費 用百分之八十;未完成全部實習期程者不予補助。

(三) 保險費:由學校為學生投保自出國日起至返臺日止之個人傷害保險,每人保額以四百萬元為限。學校應於學生赴實習前完成投保, 並善盡告知學生海外各種風險,如有未依規定投保之學生,其於本 點之各項補助,本會將不予核撥。

五、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以郵戳為憑),備文併相關申請文件一 式六份向本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至二所以上僑校實習者,應依僑校別分案 提出,逾期申請或資料不完備且未依限補正者,不予受理。選送學生至同一 所僑校實習,以三名為原則。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實習計畫書:內容須包括實習僑校簡介與教學現況、實習期程、實習內容規劃、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二)、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等;如僑校有提供住宿者,應一併註明。
(三) 實習僑校聘函:內容須載明聘期、每週教學實習時數及其他工作項目等。
(四) 學校針對僑校所在地治安狀況及安全管理(如住宿環境安全等)之評估書面。
(五) 學校遴選選送學生之方式及遴選基準。 (六) 選送學生簡歷及自傳(一千二百字以內)。

六、各學校所提前點申請文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於當年三月三 十一日前函覆各校,審查項目包括:

(一) 預期效益評估:包括對實習僑校需求之瞭解程度、預定教學計畫之 完整性與適切性、所選送學生對實習僑校華語教學能力之助益度、 選送計畫之綜效等。(40%)
(二) 雙方學校提供選送學生之實習津貼、協助及輔導等措施。(20%)
(三) 選送學生之適任性:包括學經歷、社團經驗、對實習地區華文教育之瞭解及對實習計畫之規劃與期許。(15%)
(四) 實習地區僑教之特性:包括當地僑教資源、解決當地師資短缺之助益性等。(15%)
(五) 校內選送規定之合理性:包括校內徵選程序及方式、甄選作業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10%)
本會每年補助之選送學生人數,以一百名為原則,惟實際人數,依本會年 度預算核定之。

七、獲補助之學校應督導所選送學生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 參加本會舉辦之行前培訓課程。
(二) 出席本會所辦理之行前講習。
(三) 於赴海外僑校實習前在本會全球華文網(www.huayuworld.org)「教師部落格」之「海外實習教師」專區開設部落格,於實習期間記錄 實習過程並於每週三前上傳上一週實習週記,供本會確認計畫執行 進度;並於實習結束後繳交每週實習週記上傳部落格之紀錄。

(四) 繳交實習心得報告(內容應包含:授課內容、課程進度、實習僑校 學生學習成果等實際教學狀況及未來教學建議事項等,字數不得少 於一萬字)。

八、獲補助之學校應於選送學生實習結束後,於規定期限內依實習僑校別,分 案備文提送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核撥經費及辦理結案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一)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二)。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 (三)選送學生之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正本。 (四)學生赴海外實習期程投保之收據正本及保單影本。 (五)學生印領清冊或領據正本。 (六)每週實習週記上傳部落格紀錄、由前往實習僑校出具之實習期程及教學時數證明。 (七)成果報告及所選送學生實習心得報告(均含電子檔,成果報告由獲補助之學校針對方案整體執行成效撰寫)。 前項規定期限如下: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前返臺者,應於當年度七月三 十一日前申請;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返臺者,應於隔年度一月五日 前申請;如申請截止日適逢假日或國定休假日,以該日之次一個工作日為 截止日。

九、獲補助之學校,如未報經本會同意即擅自變更計畫或全部選送學生均未達實習期程者,本會將取消其補助;如報經本會同意變更計畫或部分學生未達實習期程或未符合應履行之義務者,本會得審酌個案情況核減補助款。

十、本會得派當地駐外人員訪視選送學生教學實習情形,如發現有素行不良或 嚴重影響教學者,或經實習僑校反映有上述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得取消補助款。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全文下載: 僑務委員會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