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教學學程修習辦法

慈濟大學 華語教學學程修習辦法

96 年 5 月 21 日學程審查會議通過
96 年 5 月 28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2 年 12 月 6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為培養華語教學師資從事以華語為外語之華語教學,增進學生華語文教學 能力,設立華語教學學程。依慈濟大學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學程設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校長遴聘本校助理教授(含) 以上專任教師兼任。召集人推薦本校助理教授(含)以上三至五人,共同 組成執行小組,統籌及辦理學程有關業務。

三、修習資格:本校在學學生其校核心課程國文或華語教學學程核心課程語言 學概論成績及格者,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四、本學程於每學期開學日之前二週內接受申請。學生須填妥修讀學程申請書, 併檢附歷年成績單一份,向教務處申請;經本學程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 始得修習本學程。

五、學生修畢必、選修課程合計22學分,其中至應有9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 (所)、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結業時應具備英語中高級以上能 力,或修習任何二種外語累計至十學分,始得申請學程證明。

六、學程證明申請:學生修畢本學程規定必、選修課程22學分(含)以上者,得 自本校教務處網頁下載學程證明申請表,填妥後檢附成績單,於學期結束 前兩週送交本學程小組審核。審核通過者,授予華語教學學程證明書。

七、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